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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中的兩個增值稅問題的思考
作者:西安軟件開發公司 | 轉載 來源:西安軟件開發公司 | 時間:2018年7月27日| 點擊:0次 | 【評論】

國家藥監局在其網站發布負責人介紹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案件有關情況。對于“疫苗”事件的真實情況,筆者不清楚,不敢評論,只是就介紹的情況,結合增值稅政策,談談涉稅的兩個問題。
一、生產、銷售假藥和劣藥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假藥包括兩種情形之一:(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同時,對于有六種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筆者粗淺認為,假藥主要就是實質上不屬于該類藥品,沒有相應的藥效。
  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同時,對于有六種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筆者粗淺認為,劣藥主要就是實質上偷工減料,減少成分等,但屬于該類藥品范圍,相應的藥效不達標。
  因此,筆者粗略認為,假藥實質上是其他產品;劣藥實質上是品質有問題的同類產品。另外,《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作了刑罰處罰的解釋。
  二、現行涉及藥品等的幾個增值稅政策
  單純的采用藥品描述的增值稅政策文件很少,筆者在群友幫助下找到了這幾個:
  1.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7號)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繼續對能夠和其他貨物的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清單列名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品種清單見附件);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2.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政策:
  (1)《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能夠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則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同時,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不征增值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規定,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當按照現行稅收法規的法規征收增值稅。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另外,涉及所得稅的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18〕20號)明確,落實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仿制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仿制藥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疫苗問題涉及的增值稅問題
  首先,要聲明一下,以下僅僅是針對政策分析,對于發生的事件,因為筆者不了解真實情況,不予評論和分析。
  (一)對于已經銷售的假冒、偽劣藥品
  1.如果是假藥,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應當按照規定追繳少繳稅款。即,對于根據藥品享受免稅的,應追繳免稅稅款;對于根據藥品選擇了簡易計稅的,則不符合選擇條件,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計稅,并追繳少繳稅款。
  2.如果是劣藥,則可能就存在爭議了,筆者認為,劣藥屬于品質上存在問題的藥,雖然屬于打擊對象,但從藥理看,是成份存在問題,影響藥效,從增值稅角度,還是比較難以推翻適用的政策,至少筆者認為是不明朗的。
  3.對于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出現假冒偽劣的,增值稅如何處理呢?就看作是政府采購吧。
  (二)對于責令召回和還沒有銷售、被依法沒收銷毀的產品
  2017年11月1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包括在產品等所耗用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因此,對于假冒偽劣藥品、疫苗等被依法銷毀的,屬于增值稅上的非正常損失,按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就需要轉出。
  當然,對于疫苗的生產銷售、仿制等有比較特殊的規定,事關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其處理會有特殊的方法,比如在刑罰上更嚴格等,對其涉稅處理也就相對要復雜一些。上述僅僅是一般性的政策分析和看法,也是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及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應如何進行政策協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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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關鍵詞標簽: 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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